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之土地(本院114年9月12日函及114年9月26日公告之資產表誤繕為1101地號土地,
惟財產細項並無錯誤,
爰予以更正,一併敘明)持分零散且共有人眾多,價值不高顯無變價實益(依謄本記載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計算,合計價值僅4,307元【計算式:(7.83×11,000)÷20=4,307】),若選任管理人進行
拍賣變價程序除需支出管理人
報酬之外,尚有優先承買通知之郵務費用,縱使順利拍定,實際得分配與
債權人之金額亦恐所剩無幾;汽車部分出廠
迄今已超過3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應已無清算價值,故均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另查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
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9月1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
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1.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2.民國8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