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務 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馮慧芬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郭勁良
送達代收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馬佳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送達代收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綉純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送達代收人 曾佩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程俊偉
債 權 人 鄧聖耀
債 權 人 郭也群
一、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二、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對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進行;於換價程序終結後,併就附表二、三之財產實施分配。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
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
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
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
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安國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僅附表一(即債務人於純電生活有限公司之出資額)之資產,債務人未提出等值現金,而有請求本院進行換價程序之必要,是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另關於附表一之出資額,依出資額之特性,可認為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進行變賣程序實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適當法人,考量財產性質,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管理人,將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實施變價程序。
四、就本件出資額最低拍賣價額之核定,評估公司登記資本額以及債務人自行提出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故以50萬元作為最低拍賣價額之基準,由管理人實施變價程序,共行八次拍賣程序,每次減價兩成,若八次拍賣程序均無法賣出,則返還予債務人。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附表:
一、出資額
◎處分方式: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債務人出資額之部分實施拍賣。
◎附表說明欄:
以附表最低拍賣價格進行拍賣程序。如八次拍賣均無結果,即返還予債務人。
二、債務人對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在終止契約後可領取之解約金債權。
◎處分方式:
由本院通知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就實際
提解之金額由管理人實施分配,債務人業於115年3月20日繳款242,272元,
請各債權人陳報匯款帳號予本院,本院將俟債務人出資額拍賣之結果,做成分配表發款後,依職權為清算終結裁定。三、債務人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與信託帳戶。
◎處分方式:
經第三人陳報均無殘值。
四、債務人對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
◎處分方式:
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即149,357元)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均非屬清算財團財產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