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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台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安佑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7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前揭裁定有提及之凱基人壽保單應函詢保險公司保單狀態等語,惟該裁定記載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元,又清算程序中亦有函詢凱基人壽,該公司亦回復稱該筆保單為健康險無解約金,自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一併敘明。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