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7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
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
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
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
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
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
前揭裁定有提及之凱基人壽保單應函詢保險公司保單狀態等語,惟該裁定記載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元,又清算程序中亦有函詢凱基人壽,該公司亦回復稱該筆保單為健康險無解約金,自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一併敘明。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