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債 務 人 黃萍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怡真、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使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