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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王勝立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71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