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陳宥廷
債 務 人 紀師緯即紀三民
上列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所列載「債務人張永福」,應更正如「債務人紀師緯即紀三民」。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
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所為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債務人姓名有誤寫之情形,此類顯然錯誤之情形,應
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