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莊常儀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婉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審認,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清單以為
佐證。是本院業發函通知使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