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所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關係人劉衣杰之
債權人,關係人之祖母劉馮阿綢於民國112年2月5日死亡,關係人為其
繼承人,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
爰聲請閱覽
鈞院112 年度
司繼字第1477號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
上揭卷宗,然經本院查調案件繫屬索引卡及關係人之戶籍資料,關係人雖為被繼承人之孫女,然關係人之父劉士榮業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78號聲明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且同順位繼承人劉世順於112年度司繼字第1477號陳報
遺產清冊,關係人並非劉馮阿綢之繼承人,
是以聲請人縱為關係人之
債權人,
惟未與
本案被繼承人劉馮阿綢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