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明瞭
鈞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674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之繼承狀況,
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前開事件卷宗,
惟該
聲請狀僅有代理人柯柏實之蓋章,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且查無
委任狀,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定期命補正,然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