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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彭永明(即彭品寍之
繼承
人)
一、
按
聲請
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
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
本件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