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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彭永明(即彭品寍之繼承人)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