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待查(即呂學哲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呂學哲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向被繼承人呂學哲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
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95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