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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秉澄(即陳畇蓁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
    二、請提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4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