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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朱慧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紋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