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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蔡承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