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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曜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胡曜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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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