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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洪繪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秋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9,282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