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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桃園市○○市○○○街0號5樓及法定代理人鄭維揚戶址桃園市○○區○○路00○0號26樓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