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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送達之回執(原回執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