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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鎮瑀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 債務人錡烱龍合法催告之通知函 暨 收件回執聯正反面影本( 債權人提出前往債務人戶籍址,提供照片表示已投遞通知, 惟陳述意見通知函回證管委會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尚 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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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