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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張嘉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通知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