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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逸芸(原名:陳開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期且合法催告相對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