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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逸芸(原名:陳開紀)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 本件債權已屆期且合法催告相對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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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