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待查(即林聖彬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林聖彬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二、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