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待查(即林聖彬之
繼承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林聖彬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林聖彬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