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洪晸揚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
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苗栗市,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