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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文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催告函回執聯影本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