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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芝華(原名:管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徐芝華(原名:管翠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