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錦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 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或催告 本件抵押 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之催告函 暨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