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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劉興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或催告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之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