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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莘霖實業有限公司、林澄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三筆抵押債權已屆期催告債務人林澄謙、莘霖實業有限公司、林枋葶之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