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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莘霖實業有限公司、林澄謙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本件三筆抵押 債權已屆期催告 債務人林澄謙、莘霖實業有限公司、林枋葶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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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