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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全部屆期催告債務人存證信函之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