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蓮香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廖蓮香全體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廖蓮香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三、承上述,若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