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廖蓮香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廖蓮香全體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廖蓮香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覆函、承上述,若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之
聲請狀、提出
存證信函回執聯,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具狀補正,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其餘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