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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蓮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廖蓮香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廖蓮香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承上述,若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提出存證信函回執聯,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具狀補正,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其餘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