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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訟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瑜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顏瑜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