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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顏瑜萱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顏瑜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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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