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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余葉紅珍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債務人余遠炫之全體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 繼承人余遠炫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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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