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倩倩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
本件抵押
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
債務人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三、表明
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土地面積、持分範圍、建號、建物門牌、建第結構、樓層、面積、共用建號、持分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