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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王維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倩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債務人存證信函回執聯。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土地面積、持分範圍、建號、建物門牌、建第結構、樓層、面積、共用建號、持分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