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昱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佳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