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惠菁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
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完整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號、土地及建物面積、持分範圍、建物門牌、共用建號、附屬建物等詳細資料)、表明
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