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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賓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財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麗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維修照片。
    二、提出維修費用經合法催告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號3樓之2,非2樓之2)。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