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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
抗  告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富俊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