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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
抗  告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富俊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5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請提出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