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
抗 告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即
相對人與相對人即
聲請人陳富俊間就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5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請提出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