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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員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郁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