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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韻娛樂有限公司、葉騰文、簡郁陞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雖已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仍未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