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承韻娛樂有限公司、葉騰文、簡郁陞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雖已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惟仍未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到
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