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316號
抗 告 人 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天來
抗 告 人 常暖暖
上列
抗告人即
相對人與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民國11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抗告人
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