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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6號
抗  告  人  信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天來





抗  告  人   常暖暖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民國11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