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理所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
經查本件聲請
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
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
相對人住所係位於新竹市,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