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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4號
抗  告  人  曾子芸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綠金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