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范沛婕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