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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沛婕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