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相 對 人 優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育哲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5日
共同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
期日114年7月10日,
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3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