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
聲 請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簽發之本票1件,內載金額新臺幣56,094元,到
期日114年8月4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