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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昇鴻  
訟代理人  劉琦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冠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