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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昇鴻
非
訟代理人 劉琦富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鮑冠志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非訟
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
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