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毅科技有限公司、黃益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