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展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憲、李逸琳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